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为:1。儿童教育费用。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和从小学到博士生的全日制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费用。纳税人接受学术(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可在规定期限内每月扣除400元,但同一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3。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最终结算时,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中国或者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买方按扣除标准扣除100元%扣除后,夫妻双方也可以按照扣除标准分别购买50套住房%扣除;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月15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在其他城市,城市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城市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当地无住房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无住房租赁住房的,按规定标准扣除;6、赡养老年人。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父母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