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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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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假定租赁期每满一年收到租金时一次确认收入(不考虑按月确认收入)。2016年9月30日A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自用办公楼整体出租并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同日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 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为租赁期开始日。该写字楼为2014年3月30日购建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成本为19 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9月30日办公楼公允价值分别为20 000万元、21 000万元、25 000万元、23 000万元和24 000万元。租赁期届满时,企业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该房地产收回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当日达到自用状态。 要求: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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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税务咨询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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