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票当月作废发票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发票作废即可,当跨月以后,就只能给开具红字发票进行负数冲平。增值税专票由于有抵扣有效期限,当发票需要作废时一定尽早进行冲销,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如下:
如果在多台电脑上使用开票税盘,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先同步税盘发票信息。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增值税专票普票分别修复。请注意修复选择的时间区间稍微大一点。
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填开中可以选择是购方还是销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方已经进行了抵扣则由购方开红票,未抵扣由销方开红票。我的发票未抵扣所以选择销方,录入发票信息查找到发票,并有信息提示是否可冲红。
系统会自动引入发票信息,需核对发票金额税额等与原发票是否一致。如果没有引入信息,可能是第一步发票信息未同步。也可手工录入信息,一定确保信息金额一致。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审核通过”可进行下一步。如果未通过需要仔细检查发票是否重复申请冲销,信息是否正确,对方是否已抵扣等。
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下载界面将第3步生成的红字信息文件下载保存到电脑上,准备开具红字发票。
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票填开”中,上方导航栏“负数”“导入开具”,将第4步导出的信息文件选中导入,导入后将票面不完整的信息(比如地址电话等)补充完整,打印发票。
如果是普票需要红冲则比较简单了,直接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票填开”中,上方导航栏“负数”“手工开具”,录入原发票信息,然后开具红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