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3、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7、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