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除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