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质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留存同蓝字发票一致,原蓝字发票未收回时,需要将发票联、抵扣联交付购买方留存;原蓝字发票已收回,红字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由销售方留存。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纸质其他发票:若原蓝字发票全部联次已收回,红字发票的发票联由销售方留存;原蓝字发票全部联次无法收回的,需要将红字发票发票联交付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