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甲公司以201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甲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0 000元,甲公司此前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000元。此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 500元。乙公司钢材的账面价值为1 200 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乙公司此前为该批钢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0元。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