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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2019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0元,“坏账准备一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500000 元, 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 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0元, 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2)18 日, 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70000 元, 增值税税额为35100元, 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300000元, 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25日, 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 40000 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31日,经评估计算, 即公司“坏账准备一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1024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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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税务咨询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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