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临时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从事财务印鉴保管、资金管理、票据保管、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岗位工作。
严禁单位领导人的亲属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严禁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严禁同一人兼任出纳和会计岗位;
严禁出纳人员获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严禁出纳岗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禁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财务岗位、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严禁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
严禁任用严重失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严禁未经审批或授权由其他人员代行出纳职责。